1月29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當合同糾紛案。2005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常熟市某典當公司短期借款14萬余元,以被告夫婦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給原告,并 1月29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典當合同糾紛案。2005年11月25日,被告袁某向原告常熟市某典當公司短期借款14萬余元,以被告夫婦所有的商品房一套抵押給原告,并辦理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合同期滿后,因袁某未能按約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被告袁妻辯稱,對袁某向原告借款及以房產抵押一事不知情,兩人已于2006年3月14日離婚,原告應向袁某催討借款。
法院查明,被告袁某在辦理相關手續時以一名女雇工替代妻子以共有人的名義簽字。法院認為,抵押房產系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共同共有人同意設定的抵押權無效。本案袁某的典當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借款用于經營及還款,因袁妻未有充分證據證明該典當借款系專屬袁某個人債務,故雖兩被告已離婚,其仍應對袁某欠原告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袁某夫婦共同歸還原告借款并償付逾期費用。